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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《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
字体: 来源:未知 作者:黔东南民研院 发布时间:2014-12-04 11:00 [打印]
摘要: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》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,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。 黔东南州苗侗医药本真性保持完整,苗侗医药资

   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》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,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
  黔东南州苗侗医药本真性保持完整,苗侗医药资源丰富,是苗侗医药资源比较优势及其研发优势都十分明显的地区。民间苗侗医师充分利用本地苗侗医药的药用物种资源,采取有效行医方式,在治疗常见病、多发病方面有许多独到之处,受到广大群众的普遍认可和欢迎。

  虽然该州苗侗医药得到了长足发展,但是由于缺乏对苗侗医药传统资源的保护、发展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具体的执行措施,苗侗医药特色优势逐渐淡化,很多苗侗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,一些特色诊疗技术、方法缺乏发掘,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。

  《条例》的颁布施行,从多个层面提出鼓励、支持、引导该州苗侗医药加快发展步伐,为传承、发掘、保护和发展黔东南州苗侗医药优秀传统文化,发挥苗侗医药资源优势,促进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,规范苗医药侗医药行业管理,建立黔东南特色的医药卫生保障体系,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较为贫困的农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,缓解广大群众“看病难、看病贵”问题,促进苗侗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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